(2015年3月5日中共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)
一、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组成人员作用,推进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,学校纪委书记、副书记、委员分工联系各党总支、直属支部,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。
其中:纪委委员因工作原则上安排每人联系1个党总支(直属支部)。
二、学校纪委组成人员每年上半年深入联系党总支(直属支部)调研1次,全面了解联系党总支(直属支部)党风、医德医风、师德师风建设和廉洁教育、防控风险机制建设进展情况,指导和推动联系党总支(直属支部)落实学校党委、纪委相关工作部署,注意听取对学校纪委工作的意见建议。
三、各党总支(直属支部)应积极配合学校纪委组成人员开展相关工作,保持经常性的工作沟通,及时通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,主动、自觉地接受学校纪委的指导和监督。
四、学校纪委每年下半年(9月)召开全委会分析研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,由各位组成人员分别汇报上半年联系单位调研情况,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措施。
五、每年12月前,学校纪委组成人员应再次深入到联系党总支(直属支部),督促和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。
六、学校纪委书记根据分析研判情况,约谈相关党总支(直属支部)纪检委员,根据工作需要,约谈相关单位党总支(直属支部)书记;视情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,约谈相关单位行政负责人。